(2017)云0324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洪琼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琼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18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洪琼,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罗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琼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冬梅、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洪琼和她小女儿马某1到罗平县钟山乡细戈村委会窑口子村的大水沟山上自己的菜籽地做活,被告人张洪琼使用打火机烧枯草因风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人员检测计算,此次森林火灾过火由林地面积为161.25亩(10.75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3583.6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洪琼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并提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洪琼对指控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洪琼和她小女儿马某1到罗平县钟山乡细戈村委会窑口子村的大水沟山上自己的菜籽地做活,被告人张洪琼使用打火机燃烧枯草因风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人员检测计算,此次森林火灾过火由林地面积为161.25亩(10.75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3583.63元。被告人案外赔偿了10户受灾林主经济损失16730元,并与部分受灾林主达成造林恢复协议。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的来源。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1陈述,当天听见警报声就赶到大水沟自家的树地里打火,自家被烧着的树有100多棵、三四米高,有碗口大。(2)被害人邓某1陈述,自家大水沟有地栽有杉树,有1.5亩600多棵杉树被火烧掉,树高3.5米,根粗6-10厘米,听说是张某点着的火。(3)被害人王某2陈述,只加载大水沟的树主要是杉树,还有马尾杉,被烧了多少树不清楚,地有1.9亩,是马立荣的媳妇引发的火灾。(4)被害人戚某陈述,自家在村背后柱子碑山上连着大水沟的树被少了八千多棵,还没有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5)被害人黄某1陈述,自家在村背后柱子碑山上的杉树有4000多棵被烧,树栽了8年左右有4米多高,我要求张某赔我5000元。(6)被害人黄某2陈述,自家在本村柱子碑山上大坡头的杉树被烧四千多棵,我要求张某赔4000元。3、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1证实,自己2017年2月20日12时左右到大水沟找到在那里做活的其母亲张某,张某用镰刀和粪椇把枯草端到地埂上,用打火机点燃枯草,烧了十多分钟火星就被风刮到枯草丛里,火就烧大起来,我们就赶紧用树棵棵打火,过了一会杨某1和他媳妇也来叫我们不要哭赶紧砍树打火。(2)证人杨某1证实,其妻当时在附近放牛看见着火就打电话给自己,赶到现场后将张某和她姑娘在路上哭,自己就打电话给毛某叫他通知人来打火。(3)证人岑某证实,当时自己和两个小孩在老水牛坡放7个牛,看到大水沟山脚发生了森林火灾,就打电话给丈夫杨某1,自己就跑下去打火。4、被告人张某供述及辩解,今天(2017年2月20日)中午一点钟左右到到本村大水沟菜籽地干活,后来小女儿也到地里一起干活,后我把之前割好的枯草放在我家菜籽地与邓某1家杉树的地埂上,用随身携带的红色打火机点了烧,点着分把钟风就把烧着的枯草刮到杉树地边的枯草丛里,我就赶紧上去打火,叫我女儿端泥巴压火,我见火势大就打电话给马利兰没有打通,后我又打电话给我在福建打工的丈夫马某2联系村里的人来打火,过了一会儿护林员杨某1和他媳妇也过来一起打火。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罗平县钟山乡细戈村委会窑口子村大水沟山森林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及起火点在该处张某家菜籽地里;张某辨认出起火点及其点火烧枯草的中华牌红色打火机一个。6、罗平县森林公安局检测意见书,证实此次对被告人张某失火中的检测意见为:过火面积161.2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61.25亩,主要树种为杉树、西南桦,地类为有林地(人工造林未成林地),权属为集体;此次森林火灾造成的立木经济损失为73583.63元。7、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张某出生年月日情况,犯罪时达刑事责任年龄且为成年人;涉嫌此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到案的经过,属被动到案。上述证据,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洪琼当庭提交了收据5份,证实其案外赔偿了10户受灾林主共计人民币1673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琼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条第二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部分被害人达成造林恢复协议,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洪琼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融人民陪审员 敖士忠人民陪审员 蒋本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庞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