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恩荣与冉瑞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恩荣,冉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夏恩荣,男,汉族,1953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冉瑞辉,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夏恩荣与被执行人冉瑞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甘玲承办,由龚方海具体实施。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做出的(2016)渝0109民初5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冉瑞辉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恩荣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冉瑞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及本地四查,并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10660.11元。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现在住址,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冉瑞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可以获得案款10660.11元,被执行人冉瑞辉尚欠申请执行人夏恩荣案款4339.89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5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增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