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梅兴乾诉四川省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兴乾,四川省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民初1178号原告:梅兴乾,男,汉族,四川省珙县人。诉讼委托代理人:毛美权,四川省珙县洛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彩均。原告梅兴乾与被告四川省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兴乾诉讼委托代理人毛美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滕彩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梅兴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款及保证金共计66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总承包施工合同书》,由原告提供资金和人工、机械材料参与被告的“彩虹.渡”生态农业旅游产业园园区生态木屋五期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支付劳务款。2016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2000元、保证金20000元,合计72000元,除去原告借支的5700元,被告实际欠款66300元,该欠款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该工程项目合作股东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被告单位印章。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被告四川省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总承包施工合同书》,由原告提供资金和人工、机械材料参与被告的“彩虹.渡”生态农业旅游产业园园区生态木屋五期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支付劳务款。2016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2000元、保证金20000元,合计72000元,除去原告借支的5700元,被告实际欠款66300元,该欠款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该工程项目合作股东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被告单位印章。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支付,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工程劳务款及保证金共计66300元未付经查属实,被告应承担支付此工程劳务款及保证金的全部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劳务款及保证金共计66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四川省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梅兴乾支付拖欠的工程劳务款及保证金共计6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8元,由被告四川省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勇审 判 员 何 波人民陪审员 梁青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力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