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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富奎与冯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奎,冯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447号原告张富奎,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冯丹,女,汉族,1988年3月3日,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奎与被告冯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