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14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艾伟娟与邢书红、杜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伟娟,邢书红,杜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1416-3号原告:艾伟娟,女,汉族,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邢书红,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杜亚丽,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艾伟娟与被告邢书红、杜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艾伟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邢书红、杜亚丽偿还艾伟娟借款5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邢书红、杜亚丽承担。事实和理由:邢书红、杜亚丽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在2013年9月20日一次性向艾伟娟借款50000元,并于当天向艾伟娟出具了借条。后经艾伟娟多次向邢书红、杜亚丽追要,二人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二人的行为严重侵犯艾伟娟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艾伟娟不能向本院提供邢书红、杜亚丽准确的送达地址,且不能更改补充。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邢书红、杜亚丽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依法定程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伟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周新红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