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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葛长印、康占喜与王秀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占喜,王秀全,葛长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占喜,男,1965年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康小龙(康占喜之子),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全,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秋,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葛长印,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上诉人康占喜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全、原审被告葛长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康占喜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康占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占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康占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刘正韬审 判 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高赫男书 记 员  李安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