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晓峰与袁宪锋、杨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峰,袁宪锋,杨伟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1民初941号原告:付晓峰,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3日,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珂,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宪锋,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3日,住禹州市。被告:杨伟娜,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2日,住禹州市。原告付晓峰诉被告袁宪锋、杨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宪锋、杨伟娜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晓峰诉称:被告袁宪锋与杨伟娜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做生意急用钱,由马某从中介绍,分别于2013年10月10日、2013年10月23日向我借款5万元和30万元,两次借款共计35万元。后来我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拒不还款。无奈特依法起诉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35万元。被告袁宪锋、杨伟娜缺席无答辩。原告付晓峰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借条两份,证明被告袁宪锋、杨伟娜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50000元的事实;3、证人马某当庭证言一份,证明二被告经证人介绍向原告分两次共借款350000元的事实。被告袁宪锋、杨伟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件,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袁宪锋和杨伟娜因做生意急用钱,由马某从中介绍分别于2013年10月10日和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和300000元,并分别于当日出具借条两份,内容为:“借条,今借付晓峰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袁宪锋、杨伟娜,2013年10月10日。担保人:马某,2013.10月10日。”“借条,今借付晓峰现金叁拾万元正(300000.00)。借款人:袁宪锋、杨伟娜,2013年10月23日。担保人:马某,2013.10、10日。”经催要无果后,原告诉至本院等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宪锋、杨伟娜向原告付晓峰借款共计3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被告负有向付晓峰偿还借款350000元的义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3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袁宪锋、杨伟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晓峰借款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袁宪锋、杨伟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连彩红审 判 员  齐鹏鹤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文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