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康硕功和甘肃八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硕功,甘肃八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567号原告康硕功,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甘肃八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康硕功与被告甘肃八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康硕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硕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硕功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康硕功负担。审判员 董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雅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