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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志强、李国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李国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强,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原籍。2017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国强,男,1986年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原籍。2017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涛、刘建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强、李国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强、李国强及其辩护人王涛、刘建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志强、李国强在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李某家门口,因其家和邻居李某有房基地纠纷,李某女婿崔某1酒后对李国强谩骂,并与李国强发生争吵。后李志强和李国强对崔某1胸、肋等部位拳打脚踢,致崔某1左侧第8、9肋骨骨折。经河北省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涉)公(法)鉴(伤检)字[2016]061号”鉴定,崔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志强、李国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强、李国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国强的辩护人辩称,对定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志强、李国强在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李某家门口,因其家和邻居李某有房基地纠纷,李某女婿崔某1酒后对李国强谩骂,并与李国强发生争吵,李国强的哥哥李志强闻讯赶来和李国强对崔某1胸、肋等部位拳打脚踢,致崔某1左侧第8、9肋骨骨折。经河北省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崔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崔某1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被害人谅解了二被告人,自愿撤回对二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追究二被告人任何法律责任,同意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另查明,被告人李国强于2017年1月3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志强于2017年3月4日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2017年5月22日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除被告人李志强、李国强外,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人参与殴打崔某1。(3)2017年5月11日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案件转刑后,郑其兰拒不配合接受询问。(4)2017年5月14日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崔某1酒后在其岳父家外谩骂李国强,后被李国强、李志强殴打致伤。出警后崔某1有明显外伤,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过程中没有被捆绑的情况。(5)崔某2证明一份,证我哥崔某1酒后被我嫂娘家的邻居兄弟打了,我们没有动手,上了警车,我嫂子他爸说怕我哥从车里跑出来,说把他绑起来,我说不用了有警察在没事。救护车来了后我和武春辉把我哥抬到救护车上,去了医院。为此,我身上右眼下角淤血红肿。后来吃了药就没事了。(6)破安报告书,证被告人李国强于2017年1月3日主动到案,被告人李志强于2017年3月4日被抓获归案。2.证人证言(1)武春辉证言:2016年7月22日晚上,我出车回家后,崔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河南店外镇政府对面的一个饭店接他。我去后见崔某1喝多了,他让我开车把他送到城里,我就开着车拉着崔某1去了涉县涉城镇城里村他岳父家。到他岳父家门口后,崔某1下车后就到邻家门口骂邻家的人,让邻家的人出来。骂了几分钟后,对方一个年轻人就出来了,跟崔某1吵吵起来,崔某1一直想上去跟那个年轻人打,我和崔某2就一直拽着崔某1胳膊不让他过去,怕跟对方打起来,崔某1将对方骂急了,对方两个年轻人就跑过来朝崔某1头部和身上拳打脚踢。崔某1没有还手。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派出所来后崔某1就躺倒地上了。说浑身疼要去医院,120救护车一会也来了,我和崔某2用担架把崔某1抬到救护车上去了医院。被打前后崔某1没有别的原因受伤。我们在拦崔某1的过程中没有用别的东西约束他。(2)李青叶证言:2016年7月22日晚,我小叔子崔某2结婚,丈夫崔某1喝多了,去我娘家和邻居李国强吵吵起来,我和崔某2及他朋友一直拽他不走。过了几分钟,李志强来了,李志强和李国强一起跑过来朝崔某1头部和身上拳打脚踢,我想上去拦也拦不开,就到边上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来后,120救护车也来了,我陪着崔某1一起到了医院。(3)赵某海证言:2016年7月22日大概晚上8、9点,我在租房处房顶上乘凉,李某的女婿崔某1坐着一辆工具车来了,停在门口,和他一起来的还有一个男子,不认识。崔某1下车后就在前面拐角的地方谩骂,听骂的内容像是李某和邻家有矛盾。后来邻家的年轻人就出来和崔某1吵吵起来,和崔某1一起来的男子一直在拦崔某1,后来就抱着崔某1,不让他去年轻人跟前,崔某1骂的对方急了,对方几个年轻人就过来将崔某1打了,当时天黑了,我在5层房顶上没看清楚是怎么打的,当时崔某1被和他一起来的男子抱着,不能还手,打完后不一会儿,警察就来了。被打一方是我房东李某的女婿崔某1,另一方是李某的邻居弟兄两个。他们两个见了面我能认出来。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1)郑其兰证言:我家和邻居李某家有房产纠纷。2016年7月22日21时30许,我在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我家门口待着和邻居一起乘凉,李某的女婿还有两个男子一起开着一辆工具车来了,将车停在门口后,李某女婿喝多了酒,下车就一摇一晃过来一直谩骂我,和他一起来的两个男子在拦他,后来我二儿子李国强听不下去了就从家里出来和李某女婿吵吵起来。我怕打起来就赶紧上去拦李国强。后来我大儿子李志强来了,李某的女婿还是一直在谩骂,一扑一扑的要过来打我的儿子,李志强和李国强实在忍不住了,就上去将李某的女婿踹了几脚、杵了几拳。具体打到什么地方没有看清,我一看打起来了就赶紧上去拦,将我两个儿子拦开后,李某女婿还在谩骂,和他一起的两个男子一直在车跟前抱着李某的女婿,邻居将李志强推走了,不知谁报了警,警察来了将我们带到了派出所,对方去哪了不清楚。经过就这些。没有其他参与人。(1)宋爱国证言:崔某1入院检查时他胸部有触痛,我就安排他做了一个胸部CT,没有看出有什么明显骨折。但是接下来几天崔某1一直说胸部左侧疼,为进一步确诊,我又安排崔某1做了一个肋骨CT,发现崔某1左肋部第8、9股骨骨折。崔某1第一次检查时因为胸部CT看肋骨看的不太清,后崔某1一直反映说左胸部疼痛,因此才专门做的肋骨CT。崔某1住院期间一直到出院,都很平稳,没有其他受伤情况。也没有离开过医院。(6)崔某2证言:我和武春辉护着崔某1,我们并没有动手,多人打我哥,但打我哥的主要是邻居兄弟打,我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将崔某1拉上车后,崔某1用脚将车玻璃踹破。3.被害人陈述(1)崔某1陈述:2016年7月22日晚上,我弟弟崔某2结婚请客,我和我弟弟崔某2还有他的几个朋友,在涉县河南店镇政府边上的饭店吃饭。到21时30分许吃完饭,我喝了点酒。就和崔某2还有和他一起的一个朋友开着我的小工具车一起到了城里我岳父李某家门口。因为闹矛盾,我听说另一家老二李国强将李某家的房顶的瓦夯了一块。我想去找那一家的老二李国强理论这事。我在李某家门口处,有几个女的在乘凉的地方,我就连喊带骂的让那一家老二李国强出来,过了有几分钟,李国强就出来了,就和我吵吵起来,崔某2和他朋友一直在拽我离开,我不离开,岳父李某听见了也从家里出来拦我,李国强的母亲也在拽李国强不让我们走到一起,怕打起来。边上乘凉的几个街坊都在看。李国强跟他哥李志强打了电话,又过了几分钟后,那家的老大李志强就来了,当时我还在那骂他家的人,他家老大李志强就跑过来开始打我,李国强一看也跑过来打我,他家弟兄两个朝我头部和身上拳打脚踢,和老大一起来的还有两个男子一胖一瘦,我不认识,当时也在我跟前乱在一起。我当时右眼部被杵了一下也看不清了,我想上去跟他们打,被崔某2和他朋友还有李某、大舅哥李更强有的从后边搂着我的脖子,有的拽着我的胳膊往后拽我,不让我去和他们打架。李志强和李国强弟兄两个对我拳打脚踢。打完后我家的人将我摁到我的车上,不让我下车,我就将车玻璃踹坏了,硬是从车上下来,我家的人又将我摁在车门那。我妻子李青叶不知什么时候过来了,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来后,120救护车也来了,将我送到了医院。当时我右眼部受伤、胳膊和腿上有黑青,肚子左侧肋部疼痛。我的伤是李志强和李国强朝我头部和身上拳打脚踢造成的。我没有还手。对伤情鉴定无异议,我的左侧第8、9肋骨骨折是李国强、李志强兄弟两个朝我身上踹形成的。当时我一直在跟对方吵吵,武春辉和崔某2拽着我胳膊往后边拽我,李志强、李国强跑过来就朝我脸部和身上拳打脚踢,将我打的蹲到墙跟后,他两人又朝我的胸部和左肋部连踢带踹的打我。武春辉和崔某2后来将我拽起来,将我拽到车上了。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李国强供述:我家和邻居李某家有房产纠纷。2016年7月20日上午雨停后,我上屋顶看见破了一个瓦,我认为是李某家给损坏了,就将破瓦扔到他家房顶,李某就骂我,我们就吵吵起来。2016年7月22日21时30许,我在家中待着,听见门口有人骂我,一开始我没有出来,结果那人一直不停的骂。我就出来了,我妈在门口和邻居乘凉,一直没有说话。我出来后,一看是邻居李某的女婿崔某1,他喝多了,他骂我我就和他吵吵起来,他想上来打我,被和他一起的两个男子拦住了,我妈和妻子也上来拦我怕我和他打起来。我哥这时过来了就上去打崔某1,朝崔某1的胸部、肚子等部位踹了几脚、杵了几拳,我也上去朝崔某1胸部、肚子等部位踹了几脚、杵了几拳。崔某1当时被和他一起的两个人一边一个拽着,还是一直在发酒疯非要过来打我们,但是被拽着没有过来还手。后崔某1被和他一起的人拽进了他家停在门口的工具车内。我就在边上站着看,还有很多邻居也在看,我听见工具车内砰砰的有撞击声,后工具车的车窗玻璃就掉出来了。后来不知怎么回事,那男子又从车上下来了,对方的人一直将其摁在车门上,不让他过来,不知是谁报了警警察来了,将我们带到了派出所,崔某1去了医院。崔某1的右眼部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我不清楚,我记得没有打崔某1的脸部。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我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2)李志强供述:2016年7月22日晚上,我在家中时,我母亲或者弟媳妇王丽给我打电话说在老家邻居李某家门口,李某女婿崔某1酒后到我家门口找我弟弟李国强生气。我就骑着电动车往老家那边走,我到后看见弟弟李国强在边上站着,听见在李某家门口有人吵吵,我就往跟前走,李某就过来拦我,将我推开了。伤情鉴定无异议。李志强当庭供述,其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1)鉴定意见2016年9月23日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涉)公(法)鉴(伤检)字[2016]061号鉴定意见、住院病历、伤情照片,证崔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6.辨认笔录越鑫海2016年11月26日辨认笔录,证被告人李国强、李志强就是当时殴打崔某1的人。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如下: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被害人谅解了二被告人,自愿撤回对二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追究二被告人任何法律责任,同意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强、李国强因琐事与被害人崔某1发生争吵,并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李国强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李国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李志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社区矫正部门认为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晓玲审判员  王有田审判员  孟常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秀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