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斌与被告旷飞、杨晓薇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旷飞,杨晓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546号原告:赵斌,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旷飞,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薇,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斌与被告旷飞、杨晓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斌诉称:被告旷飞与被告杨晓薇系夫妻关系,2017年元月中旬,二被告找到原告,说因资金周转不灵请原告投资,原告同意,双方于2017年2月13日签订《投资合作合同》。原告从元月25日起陆续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杨晓薇付款31万元。因投资合作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加上被告不诚信,双方的合作已无实际意义,该合同应当解除。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决:1.确认原、被告签定的《投资合作合同》因解除条件成立,原、被告双方解除该合同;2.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投资款31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被告旷飞、被告杨晓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旷飞与被告杨晓薇系夫妻关系,旷飞的户籍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杨晓薇的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但是二被告从2011年1月起一直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居住,被告旷飞、被告杨晓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旷飞、被告杨晓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济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