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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王文学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王文学,李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市广饶县陈官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文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天霸路99号。法定代表人:XIECOREYXIAOJUN,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文学,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审被告:李京,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上诉人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奇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王文学、李京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35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涌金公司上诉称:涌金公司与华奇公司自2015年期间就发生多起买卖业务往来,双方在��订产品销售合同过程中,就合同争议的管辖进行了约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的签订地均是在山东省广饶县故本案应由涌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2016年期间双方之间未签订新的买卖合同,仍沿用2015年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故就合同争议仍应适用2015年合同的约定。因此,请求本院将本案移交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一审中,涌金公司所主张的合同依据均系复印件,经一审法院通知涌金公司仍未到庭出示合同原件。而华奇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合同欠款并非涌金公司所主张的2015年合同项下的欠款,系2016年合同项下的欠款。且本案中,华奇公司向涌金公司诉请主张的款项中有部分系其受让上海彤程化工有限公司的货款债权,故就该部分款项亦不存在适用涌金公司所主张的其��华奇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故一审法院对涌金公司提出存在协议管辖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次,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及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争议标的来确定管辖法院。现华奇公司本案诉讼请求系要求涌金公司支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给付货币,据此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华奇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涌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蒋毅颖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