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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勤锁与倪七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锁,倪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刘勤锁,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被执行人倪七胜,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翔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勤锁诉倪七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倪七胜名下有车号为陕Axxx**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倪七胜名下车号为陕Axxx**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被查封物。不得对查封物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31日)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