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26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与方针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方针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2622号之二原告: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现两江新区)赛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842U。法定代表人:肖学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针正,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楹,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针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0元,由原告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