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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利川市东方神话娱乐会所、利川市盛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川市东方神话娱乐会所,利川市盛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许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东方神话娱乐会所,经营场所利川市凉桥路15号。注册号:422802600204878。负责人:许代敏,女,生于1969年2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个体工商户,住利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川市盛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龙船大道137号。组织机构代码:57697424-6。法定代表人肖贵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童,男,生于1993年4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上诉人利川市东方神话娱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利川市盛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许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川市东方娱乐会所于2017年7月3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利川市东方娱乐会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利川市东方娱乐会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上诉人利川市东方娱乐会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东海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曾俊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