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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芸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芸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65号8层804号。法定代表人陈冬桔。被执行人张芸鸣,女,1989年8月1日出生,住玉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芸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91执7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施国华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