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建蓉与罗家财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蓉,罗家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蓉,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罗家财,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建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家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9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罗家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李建蓉支付运费16175.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175.2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运费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公安信息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在被执行人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采取了查封措施;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询问笔录、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双凤社区居委会及双凤镇大槲村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在被执行人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依职权对该车采取了查封措施,因对该车并未实际进行扣押,故未对其进行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7执4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学习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飘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