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明奇与韩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奇,韩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韩明奇,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2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韩雅,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5日,住邓州市。关于韩明奇申请执行韩雅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2500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万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