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明奇与韩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奇,韩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韩明奇,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2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韩雅,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5日,住邓州市。关于韩明奇申请执行韩雅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2500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万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