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3686常州市五洲汽修厂与常州昌瑞汽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五洲汽修厂,常州昌瑞汽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686号原告:常州市五洲汽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325367917,住所地本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劳动中路31号。投资人:奚阳,该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理之,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昌瑞汽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15327491,住所地本市钟楼经济开发区香樟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五洲汽修厂诉被告常州昌瑞汽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昌瑞汽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五洲汽修厂撤回对被告常州昌瑞汽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41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21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五洲汽修厂承担。审判员 刘永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