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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恢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卫平、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卫平,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姜卫平,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琴秋西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392025-1。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07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姜卫平与被执行人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905799.9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本院(2015)嘉桐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已宣告被执行人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已破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桐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