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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小兵、山东德泰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兵,山东德泰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兵,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被执行人:山东德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322号1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小兵与被执行人山东德泰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小兵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山东德泰装饰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德泰装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小兵支付工程款9578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97元、执行费13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德泰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