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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6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雷银保与何水牛、钟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银保,何水牛,钟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694-1号原告:雷银保,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全国,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水牛,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钟博,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银保与被告何水牛、钟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银保于2017年7月31日以与被告钟博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何水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银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银保撤销对被告何水牛的起诉。审判长  胡亚群审判员  朱银环审判员  孙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