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行审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修武县公安局、李福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修武县公安局,李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1行审325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公安局。住所地:修武县西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0056772481。法定代表人牛三群,局长。委托代理人石会会,女,修武县公安局民警,现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李福利,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修武县。2017年7月31日,修武县公安局向本院递交修公强执申字[2017]第249号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对其作出的410821-29002947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7日14时30分,被执行人在青龙大道丰收路口北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410821-29002947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义务,申请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修武县公安局作出的410821-29002947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修武县公安局作出的410821-29002947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小伟审判员  范晓玲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