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许昌富与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富,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996号原告许昌富,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霞,女,196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富诉被告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富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霞详实的身份信息,致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王霞的真实身份,应视为被告王霞主体不明确。原告许昌富起诉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昌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夫建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段世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双双书 记 员 杜成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