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朝龙、罗东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龙,罗东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朝龙,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罗东阳,男,199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东阳、李朝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邦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东阳、李朝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21时许,赖某1(已判刑)在桂平市城区澳门城KTV内饮酒。随后,赖某1在澳门处,因酒后情绪激动,遂辱骂经过的路人,并用一个U型摩托车锁随意殴打莫镇杰、甘某等路人。莫镇杰等人逃离后赖某1又走到附近的上上酒吧闹事,欲殴打酒吧的工作人员。该酒吧的保安见状后又对赖某1进行阻拦,在保安阻拦的过程中,赖某1与保安发生肢体冲突。此时,赖某2(已判刑)亦赶到上上酒吧门前帮助赖某1与保安对抗。尔后,因赖某1在与保安的对抗中被打伤,赖某1与赖某2均觉得不服气,遂纠集被告人罗东阳、李朝龙、李某1(已判刑)、李某2(已判刑)、刘某(已判刑)等人携带砍刀、铁水管等工具,到上上酒吧进行打砸泄愤。2016年4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东阳、李朝龙乘坐刘某驾驶的小汽车到达桂平市上上酒吧。随后,被告人罗东阳、李朝龙与赖某1、赖某2、李某1等人携带砍刀、水管等工具对上上酒吧及保安亭进行打砸。期间,赖某1持砍刀将保安谭某的颈部、双肢砍伤。经鉴定,谭某左前臂(创口长度)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打砸毁坏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5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东阳、李朝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吴某,4、陈某,4、侯某,4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谭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赖某1、赖某2、李某1、李某2、刘某的供述,被告人罗东阳、李朝龙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东阳、李朝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东阳、李朝龙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东阳、李朝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朝龙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罗东阳、李朝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朝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二、被告人罗东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家治人民陪审员 郭勇雄人民陪审员 陈锦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