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与林壮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林壮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336号原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耀,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虹,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壮星,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壮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