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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跃与被告景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跃,景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427号原告:曾跃,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景玉国,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卫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