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跃与被告景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跃,景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427号原告:曾跃,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景玉国,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卫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