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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93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7年3月1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郑陈蜀,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XX,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丽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土门村三组225号附2号“张姐机麻”店中,提供机麻供人打麻将赌博,在每场胡牌后抽取2元提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0,459元。2017年3月14日15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刘某某、王某某等24名参赌人员及3,064元人民币、机麻等,并现场抓获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小,且被告人的家属积极代为退出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魏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公安机关在现场从被告人魏某某处扣押机麻七张、笔记本二本、人民币3,064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违法所得17,395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租房合同,拍摄的作案现场及物证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票据,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材料,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陆某、刘某某、刘某、杨某某、张某某、龚某某、伍某、陆某某、姚某某、全某某、付某某、唐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饶某、杨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刘某、唐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魏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违法所得,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十二日)。即自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魏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459元及扣押在案的机麻七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田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林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