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平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子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子国,孙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3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艳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子国,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被执行人孙金萍,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卫计征字(2016)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平卫计征字(2016)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玉奎审 判 员 张赓宇人民陪审员 刘凤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东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