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6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正伟与李刚、侯羽刚、营口市道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伟,李刚,侯羽刚,营口市道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6470号原告刘正伟,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胡艳,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刚,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侯羽刚,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营口市道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东城办事处路西社区路西里东顺城花园小区4号。法定代表人李贵兴,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55号。负责人岳汉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姝,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刘正伟与被告李刚、侯羽刚、营口市道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正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3.00元,减半收取1,361.50元,由原告刘正伟承担。审 判 长 马克瑞审 判 员 许广军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