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汪振勇、邱定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振勇,邱定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振勇,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定南,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上诉人汪振勇因与被上诉人邱定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58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汪振勇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作为被告的汪振勇的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邱定南起诉要求汪振勇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过户至邱定南名下,涉及交付不动产的内容,而涉案房产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合同的履行地为佛山市禅城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汪振勇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