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州鑫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鑫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0182民催3号申请人:郑州鑫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霞,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郑州鑫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郑州鑫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1040005226138800,出票日期2016年5月25日,出票人为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郑州鑫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6年11月25日,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鑫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郑州鑫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田淑平审判员 吕 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辛友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