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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某某诉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084号申请人田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田某某诉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陕KRR0**号小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陕KRR0**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利军审 判 员  蔡 伦人民陪审员  朱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