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4768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768号原告:王某,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竹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