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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4768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768号原告:王某,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竹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