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希勇与马燕、何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希勇,马燕,何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589号原告:宋希勇,男。被告:马燕,女。被告:何妍,女。原告宋希勇诉被告马艳、何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宋希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希勇撤回对被告马艳的起诉。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苒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