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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维亮与相坤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亮,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陈维亮,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涂山风景区,被执行人:相坤,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陈维亮与相坤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