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万杰申请执行郑天送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杰,郑天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万杰,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天送,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万杰与郑天送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天送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张万杰支付案款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郑天送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天送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建锋执行员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