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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万杰申请执行郑天送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杰,郑天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万杰,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天送,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万杰与郑天送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天送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张万杰支付案款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郑天送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天送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建锋执行员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