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永创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永创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永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西杨庄村村北。经营者黄建盛,男,生于1991年9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蒋秀双、殷吉贵,均系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7号蓝调国际3号楼1单元1702室。法定代表人童国强,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丝绸大厦3单元12-1号。法定代表人童国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向雪莲,女,生于1980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吴敏,男,��于1973年1月18日,汉族,无业,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5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吴敏与2017年1月5日前偿还济南市历城区永创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94999.38元。如吴敏逾期付款,吴敏自愿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逾期,吴敏、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市历城区永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敏、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向房管部门对被执行人吴敏、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敏、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四川省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永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永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112执860号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克成审判员 李亚明审判员 秦笃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