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陈泳、梁月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陈泳,梁月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2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1号。法定代表人盘仲廷,该行行长。被告陈泳,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梁月清,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诉被告陈泳、梁月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21.2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俊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琳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