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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富平、山东佰汇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富平,山东佰汇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高富平,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被执行人:山东佰汇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和庄镇和庄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刘新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32648元。本院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堂审判员  赵兴剑代理审理员巩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