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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7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和任国娇;王全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任国娇,王全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023号原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成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洁,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任国娇,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第三人王全霞,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国娇、第三人王全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余款145元退回原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柴宗海审 判 员  丁雨宁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