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孟补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云3102刑医1号申请人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孟某,男,傣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云南省瑞丽市,现在德宏州芒市接受治疗。法定代理人妹喊芒休,女,家住:云南省瑞丽市勐卯镇姐东村委会大别一社**号,系孟某母亲。指定代理人张春城,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医申〔2017〕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孟某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法定代理人妹喊芒休请求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审查同意对被申请人孟某强制医疗一案,不开庭审理,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孟某,听取了指定诉讼代理人张春城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中认定:2017年4月2日凌晨,孟某产生幻觉后与其妻子论某发生争吵,随即从厨房的碗柜内拿出尖刀捅了论某两刀,后孟某自杀并且昏迷。经法医鉴定死者论某系外伤致肺脏破裂死亡。涉案精神病人孟某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针对上述事实,瑞丽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申请人孟某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申请对其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妹喊芒休对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事实无异议。指定代理人张春城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孟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凌晨,孟某产生幻觉后与其妻子论某发生争吵,随即从厨房的碗柜内拿出尖刀捅了论某两刀,后孟某自杀并且昏迷。经法医鉴定死者论某系外伤致肺脏破裂死亡。涉案精神病人孟某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云南省保山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孟某患有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未特定;孟某对2017年4月2日杀死妻子和自杀时,对自己的行为丧失了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解剖通知书、尸体照片、鉴定文书、云南省保山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情证明、被害人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孟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孟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孟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某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东成人民陪审员 黄兴仁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