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爱云与常保忠、王石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云,常保忠,王石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370号原告李爱云,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常保忠,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王石榴,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云与被告常保忠、王石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原告王秋成于2017年7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保忠、王石榴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云撤回对被告常保忠、王石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爱云承担。代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