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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爱云与常保忠、王石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云,常保忠,王石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370号原告李爱云,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常保忠,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王石榴,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云与被告常保忠、王石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原告王秋成于2017年7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保忠、王石榴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云撤回对被告常保忠、王石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爱云承担。代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