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唐山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24民初961号之一原告:唐山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效山。委托代理人:李学成,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杨小亮,该公司员工。原告唐山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程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王汝利审判员董宏伟代理审判员刘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