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9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程善固与段元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善固,段元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827号原告:程善固,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段元桥,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琨,伊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程善固与被告段元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程善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善固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元桥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善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程善固负担。审 判 长  陆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人民陪审员  罗敬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亚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