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1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194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芋头田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办事处龙山社区,身份证号码43060219540429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任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蒋某某支付购房款3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利息151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及申请执行费377元。以上共计32214.5元。但被执行人任某某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的银行存款32214.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和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