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13311号深圳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蔡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311号原告深圳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麻布路12号恒寿物流园10-2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681690090。法定代表人任某。委托代理人黄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蔡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41190.38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蔡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41190.3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