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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0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洪本碧与洪有福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本碧,洪有福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0000号原告:洪本碧,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坤,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有福,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琪聪,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本碧与被告洪有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洪本碧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本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志刚代理审判员  尤加阳人民陪审员  洪田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海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