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10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洪本碧与洪有福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本碧,洪有福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0000号原告:洪本碧,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坤,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有福,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琪聪,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本碧与被告洪有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洪本碧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本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志刚代理审判员 尤加阳人民陪审员 洪田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海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