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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金珠文、黄广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珠文,黄广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金珠文,女,194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黄广燕,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金珠文与被执行人黄广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054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1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浙B×××××的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拍卖成交,申请人已取得拍卖分配款4496.97元,其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股票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