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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杰、黄大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黄大桥,罗平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周杰,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黄大桥,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罗平原,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周杰与被执行人黄大桥、罗平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黄大桥、罗平原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大桥、罗平原向申请执行人周杰返还投资款150000元,支付利润款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3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大桥、罗平原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