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佳与蒋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蒋位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2841号原告:刘佳,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430722198510252682。被告:蒋位鑫,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刘佳与被告蒋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刘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佳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佳负担。审 判 长 傅蓉蓉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来自